人民網北京11月13日電(孫競)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印發(fā)了《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jiān)管暫行辦法》,其中明確指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
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出臺了《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監(jiān)管?!稌盒修k法》的出臺,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規(guī)范高校職稱評審工作。
《暫行辦法》對放權后的職稱評審工作由誰來實施、誰來監(jiān)管、怎么監(jiān)管、監(jiān)管結果怎么使用,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高校職稱放權后,由高校自主制定評審條件、自主開展評審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事中事后監(jiān)管,并為高校提供職稱改革指導和服務。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暫行辦法》明確了非現場監(jiān)管和現場監(jiān)管多種方式:一是書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二是“雙隨機抽查”和專項巡查。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三是信息公開。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執(zhí)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jiān)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四是自我監(jiān)管和社會監(jiān)督。明確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jiān)督,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暫行辦法》特別將“懲處措施”專列一章,劃出了違反職稱評審規(guī)定的“紅線”:教師有弄虛作假、學術不端行為通過評審聘任的,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專家違反評審紀律,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處理;高校把關不嚴、程序不規(guī)范,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予以警告、暫停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并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