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xiàn)場。孫瑾 攝
2002年以來,被告人陳有東先后糾集張力、吳英蘭、黃誠來、許丁存等人員,長期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逐步坐大成勢,形成了以被告人陳有東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盤踞在三亞市港門地區(qū),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層級明確,組織成員較多,并通過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和開辦公司、企業(yè)攫取經濟利益,用于支持該組織的基本活動和組織成員的生活開支。該組織還尋求非法保護,用以維系組織的生存和發(fā)展。2007年6月,陳有東以經營賭場的非法所得注資成立三亞東威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威公司),通過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領導,構建龐大關系網,再通過關系網的關照、庇護承接政府工程,同時大量吸納社會閑散人員進入組織,并進行豢養(yǎng)。東威公司的成立和持續(xù)經營,標志著陳有東組織確立了“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的發(fā)展模式,組織勢力日益壯大。該組織在被告人陳有東的組織、領導下,利用組織強勢,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7起,其中刑事案件5起,共造成1人死亡,4人重傷,2人輕傷的嚴重后果。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三亞地區(qū)的社會生活、經濟秩序。
法院還查明,上世紀末,被告人陳宗臣糾集被告人周運喜、陳宗躍等社會閑散人員,以三亞市港門地區(qū)為據點,長期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陳宗臣為組織、領導者的“港門幫”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成立以來,在被告人陳宗臣組織、領導下,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案件共11起,暴力性突出,共造成1人死亡,6人輕傷的嚴重后果。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破壞了三亞市港門地區(qū)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另外,2009年以來,陳有東拉攏、吸收以陳宗臣為首的“港門幫”黑社會性質組織加入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了以陳有東為組織、領導者的勢力更加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采礦、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非法斂財。同時憑借“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的公司化運營手段獲取大量工程,采取串通投標、強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排擠競爭對手,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對三亞市及周邊市縣的部分工程建設、非法采砂、地下賭場等行業(yè)、領域形成壟斷地位或重大影響。還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拉攏、腐蝕政府部門公職人員,在當地形成強勢地位。陳有東成立、控制三亞東威實業(yè)有限公司、三亞潤德濕地公園酒店有限公司、海南臨高綠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三亞和陸航有限公司等經濟實體,涉足賭場、砂場、房地產開發(fā)、市政工程等眾多行業(yè)、領域,并通過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對部分行業(yè)、領域形成了壟斷經營,牟取巨額經濟利益,形成了較為巨大的經濟規(guī)模,總資產達到數億余元。該組織在被告人陳有東的組織、領導下,利用組織強勢,通過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案件共35起,其中刑事案件23起。該組織長期盤踞在三亞市區(qū)及港門一帶,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在當地生產、生活的群眾造成極大的心理恐懼,致使大量受害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檢舉、控告,甚至在公安機關對該組織大部分成員實施收網抓捕后仍不敢舉報、控告,嚴重擾亂、破壞了三亞市區(qū)及港門一帶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谥性赫J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各項罪名成立,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各被告人進行處罰,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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