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往往伴隨“套路貸”而生,黑惡勢力是主體,“軟暴力”是手段,“套路貸”是目的。只有徹底查清位于終端的軟暴力催討犯罪行為,揭露與各違法環(huán)節(jié)有機結(jié)合的集團犯罪本質(zhì),才能讓“套路貸”不只是人們的某種推測,而在法律意義上被定性為實錘犯罪。
全國掃黑辦昨天首次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公開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四個有關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文件,其中《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幾年,“套路貸”在全國范圍內(nèi)亂象頻現(xiàn)?!疤茁焚J”以“低息”“無抵押”“快速辦”為誘餌,欺詐受害者簽署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為其設置高昂的違約責任;采取先把借款轉(zhuǎn)給受害人再由其轉(zhuǎn)至犯罪分子所控賬戶等方式,虛構(gòu)民事證據(jù)鏈;通過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電話轟炸等非法手段,強迫對方償還“債務”,濫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實際拿到借款或僅拿到小額款項,卻背負了巨額債務,終生難以償還;有的老人受“以房養(yǎng)老”套路貸欺詐,喪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貸”社會危害性極大,已成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司法權威公正的重大隱患風險。
對于整治“套路貸”,司法機關一直在努力。在民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釋,對于 “砍頭息”、高利貸、收取高額服務費用、虛假訴訟等淺層次套路起到了較好的遏制作用。然而,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民事舉證責任的背景下,司法權的作為畢竟有限。對于如前述先把借款轉(zhuǎn)給受害人再由其轉(zhuǎn)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賬戶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難以查清,受害者也難以證明,往往將以敗訴告終。
正如《人民日報》評論所說,“套路貸”不是貸,而是犯罪。如果僅僅局限于民事案件范疇,以民事裁判的標準去認識和評價“套路貸”,司法權將無所作為,甚至可能成為替犯罪背書的工具。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發(fā)布《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站在掃黑除惡的高度,依法打擊非法放貸討債犯罪活動,為嚴打“套路貸”及時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
本次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再度發(fā)力,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專項司法解釋,重申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一貫司法態(tài)度,明確“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認定、量刑情節(jié)與標準、涉案財產(chǎn)處置方式等。四機關同時發(fā)布《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三個文件,四個《意見》有著內(nèi)在的聯(lián)系,如“軟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往往伴隨“套路貸”而生,黑惡勢力是主體,“軟暴力”是手段,“套路貸”是目的。只有徹底查清位于終端的軟暴力催討犯罪行為,揭露與各違法環(huán)節(jié)有機結(jié)合的集團犯罪本質(zhì),才能讓“套路貸”不只是人們的某種推測,而在法律意義上被定性為實錘犯罪。只有將黑惡勢力的財產(chǎn)處置納入“套路貸”追贓的必要環(huán)節(jié),才能最大限度挽回和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就此而言,上述四個《意見》本為有機整體,從界定套路貸犯罪、嚴打軟暴力、嚴打黑惡勢力的不同維度,為嚴厲打擊“套路貸”祭出“三板斧”。這不僅有力揭示了“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實的本來面目,更有望解決司法機關所面臨的甄別難、處理難、協(xié)作難、尺度不統(tǒng)一以及受害人損失難以挽回等難題,為嚴打“套路貸”提供強大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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