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嘉積主城區(qū)禁放爆竹
違者最高罰500元
6日,記者從瓊海市政府獲悉,瓊海市政府決定在春節(jié)、元宵期間(農歷十二月廿九—正月十六)在嘉積主城區(qū)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區(qū)域
萬泉河沿河路→銀河路→西外環(huán)北路→新海路→海榆東線(223國道)→銀海東路→富海路→興海中路→愛華東路(火車站)→興海西路→豪華路→人民南路(南掘村)→萬泉河沿河路圍合區(qū)域及圍合區(qū)域道路(街)外圍25米范圍內。在禁放區(qū)域內,春節(jié)、元宵期間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qū)、醫(y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場所,博鰲樂城國際醫(yī)療旅游先行區(qū)、博鰲亞洲論壇國際會議中心、博鰲機場、車站和碼頭等場所及其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qū)域。
(五)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離25米范圍內。
(六)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小區(qū)或高層建筑,在物業(yè)公司劃定燃放區(qū)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qū)。
(八)市政府規(guī)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時間、地點。
三、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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