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因受賄罪一審獲刑十年
記者董柳報道:22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案,對被告人吳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沙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吳沙在擔任廣州市番禺區(qū)委常委、番禺區(qū)公安分局局長、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合作、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57.256865萬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吳沙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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