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fā)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因銷售不合格鋼材并構成嚴重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海南億聯鋮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處以243.5萬余元罰款。
據了解,2015年4月27日,根據群眾舉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海口市秀英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與紫園路交叉口西側的鋼材堆場、海南億聯鋮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經銷的“燕山”牌、“小露珠”牌、HRB400E、HRB400兩個等級,9種不同型號規(guī)格的螺紋鋼合計2872.4噸進行檢查,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以上兩品牌、九種型號規(guī)格的螺紋鋼進貨憑證、出廠時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和生產廠家的相關資料,其行為涉嫌銷售不合格的螺紋鋼。為查清案件事實,當日經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隨后,2015年4月27、28、29日,該局執(zhí)法人員在當事人的授權代理人配合下,現場委托海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對當事人銷售的兩個品牌、九種不同型號規(guī)格的螺紋鋼1109捆(合計2872.4噸)進行“質量監(jiān)測”抽樣檢驗。
經檢驗,“燕山”牌、HRB400E等級螺紋鋼等,因“重量偏差”不符合標準要求、“標準檢驗不合格”,被判定為“檢驗不合格”。經統(tǒng)計,不合格螺紋鋼總合計326.5噸。根據該局對海南省鋼材市場銷售價格的調查,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總合計為811825.00元,已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根據相關規(guī)定,經該局領導批準,2015年5月22日,該局將該案件移送海南省公安廳進行偵查。
經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派員前往河北省唐山市等地依法調查,海口市公安局認為,當事人客觀上雖有銷售不合格鋼筋的行為,但調查材料證明涉案不合格鋼筋系通過合法正規(guī)的進貨渠道購進,且對方銷售公司均提供有合法的生產許可和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資料以及銷售合同印證,故其不具有銷售不合格鋼筋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決定不予立案。
經了解,當事人已于2015年9月21日將不合格的326.5噸螺紋鋼全部退回“唐山寶泰鋼鐵集團乾城特鋼有限公司”進行回收,做廢鋼鐵處理。
據悉,當事人經銷不合格的鋼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guī)定,屬“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由于鋼材是工程建設的主要材料,不合格鋼材會導致工程建設存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徐某拒不配合案件的調查處理且至今聯系不上。
最終,根據相關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處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811825.00元之3倍計2435475.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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