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客棧老板猥褻女客人”一事仍在持續(xù)發(fā)酵中。事發(fā)地大理鎮(zhèn)才村村委會9日關閉了這家客棧,并決定將客棧老板吳某某驅逐出村,再度引發(fā)熱議。
日前,河北男子吳某某在大理開客棧半夜猥褻女客人一事引發(fā)廣泛關注。其后,吳某某在接受警方調查中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被大理警方行政拘留十日。
9日,有網友反映,事發(fā)地大理鎮(zhèn)才村村委會向錦瑟客棧發(fā)出《處罰關閉通知書》,并直接將封條和通知書張貼在涉事客棧的門上。曝光的落款時間為2月8日的通知書顯示:才村村委會對錦瑟客棧老板2月5日猥褻女客人事件進行了調查研究,經調查情況屬實。由于該客棧老板行為損害才村旅游形象,根據才村村委會村民自治的相關規(guī)定,經討論決定永久關閉錦瑟客棧,并將該客棧老板驅逐出村。
此舉一經曝光,再度引發(fā)熱議。支持者認為大快人心,旅游亂象應重拳整治。但也有人對“驅逐”這一做法表達異議,認為客棧老板有錯,但是公民的經營和財產也需依法處理,不能一封了之。
對此,記者采訪了云南法律界人士。知名律師李春光認為,大理才村村委會的情緒可以理解,但做法不妥,并不具備法律效力。
他分析稱,如果吳某某是通過承包、租賃村集體的土地、房屋進行經營,通過村民大會可以中止雙方合同。但如果經營者是和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應交由雙方處理,村委會無權干涉,只可施壓建議。此外,經營權的取締是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村委會不能對一家合法經營的客棧進行關閉。
針對“驅逐出村”的說法,李春光認為更為不妥,集體所有權僅限于土地財產,并不意味著可以對個人的自由進行任意的限制。
10日,大理市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向記者確認錦瑟客棧被封店和《處罰關閉通知書》的真實性,但具體情況不便透露。記者也多次致電才村村委會負責人,但一直無人接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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