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露天開采的紫金山金銅礦山。張斌攝??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fā)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yōu)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公告指出,對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公告指出,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采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qū)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tài)進行必要的保護。
公告要求,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yè)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公告提到,納稅人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備案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享受資源稅減稅的納稅人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減稅的企業(yè)名稱、減稅項目等。
公告指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對于不符合資源稅減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減稅優(yōu)惠;已享受減稅優(yōu)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補繳已減征的資源稅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公告指出,享受衰竭期礦山減稅政策的納稅人,礦產資源可采儲量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礦山減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公告強調,納稅人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資源(同一筆銷售業(yè)務)同時符合兩項(含)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yōu)惠政策,不得疊加適用。
公告稱,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間發(fā)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減免稅事項,應當按本公告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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