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近日著名作家金庸(本名查良鏞)將作家江南(本名楊治)告上法庭,起訴江南及北京聯(lián)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復制、發(fā)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并銷毀庫存圖書”,并公開道歉,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金庸與江南的這場官司由來已久。起因是江南的著名小說《此間的少年》當中大量使用金庸武俠小說的經典人名,被質疑涉嫌侵權,而作者江南以及小說主要發(fā)行方則將問題界定在“同人文”(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創(chuàng)作品人物置于新的環(huán)境,加入自己的想法而寫成的新作品)范疇之內,即對其他作品尤其是經典作品中人名的化用是互聯(lián)網時代“同人文”習慣性做法的一種表現形式。
近10年的時間里,雙方就這個問題一直爭執(zhí)不下,也引發(fā)了不少討論。此次正式起訴算是掉下的第一只靴子,而訴訟案的結果也就是待落的另一只靴子,可能對“同人文”乃至整個網絡文學產生較大的影響。鑒于金庸的訴訟要求包括封存并銷毀所有相關庫存圖書,業(yè)內人士表示,今后網站和出版方很可能關閉頻道并停止簽約“同人文”這一類型的作品。
近年來,著作權的問題以前所未有的密集度呈現,其引發(fā)的討論也在不斷開拓深度和廣度。借鑒和抄襲之間的區(qū)別如何界定?“同人文”類型和侵權行為的性質與分界在何處?以現有的法律條文審視,這些問題很難得到清晰的答案,硬性的抄襲、侵權的判定和軟性的借鑒、化用的定性,在利益各方看來,存在著一個非常明顯的“語境時差”。
以《此間的少年》為例,書中直接使用了“郭靖”“黃蓉”等金庸作品中廣為人知的人物名字,但其人物小傳、人物關系以及重要情節(jié)則是另起爐灶,與原著并無關系。在江南初次創(chuàng)作并在網站發(fā)表該小說的時候,“同人文”作為網絡文學的一種形式已經廣泛存在,網文作者們以既有作品中獨特的標簽生發(fā)出新的周邊創(chuàng)意甚至是獨立創(chuàng)意,形成作品,他們的“語境”保持著與互聯(lián)網社會當中主體認知共通的一致性,以人類全部知識與信息的總和,作為自我知識儲備取用。在這個語境中,經典作品與流行語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當下爆炸式知識與信息的一部分。
而在金庸等原著作者看來,一字一句皆出自原創(chuàng),若有改動則屬侵犯版權。在這個語境里,因為知識和信息生產周期的漫長和艱辛,知識生產者往往單打獨斗式地創(chuàng)作作品,以全新的作品面世。但面對“互聯(lián)網+”和IP開發(fā),原有的知識生產體系正在面臨考驗。人們討論知識和信息碎片化的利弊,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已經成為事實。正是由于秉持不同話語體系的社群對知識和信息的認知偏差,版權問題在當下顯得尤為“分裂”。
目前,相關判例仍然主要依靠司法解釋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律規(guī)定不夠明晰。因此,金庸訴江南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結果值得關注。社會應該保護原創(chuàng)版權,也應鼓勵創(chuàng)意創(chuàng)新,法律在其中的衡量,對一類網絡文學產品的“興亡”有重大影響。此案無疑具有示范意義,在網絡文學已蔚為大觀的當下,無疑是值得嚴肅討論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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