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11點,64歲的王某被帶入法庭。據檢方指控,2013年2月至7月,王某伙同孫某(另案處理)在豐臺區(qū)四路通北方體育賓館等地虛構了國務院辦公廳工作人員的虛假身份,以幫助被害人安排工作為名,先后騙取被害人王女士11萬余元。王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偵查支隊投案。
被害人王女士的證言顯示,2012年9月,她與孫某結識,她向孫某詢問是否能幫助她的兒子找工作。孫某稱,自己認識一名姓王的朋友,在國務院辦公廳工作,可以幫忙將王女士的兒子安排到公安部消防科工作。2013年2月至7月,孫某以請客吃飯、辦理工作為由向她索要費用,她將錢匯入孫某和王某的賬號。2014年5月,王女士給孫某打電話時,發(fā)現(xiàn)其手機關機,隨后報警。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已構成詐騙罪,并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罰金6000元。
判決后,王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并稱其在案發(fā)前退還了6000元。
二中院經審理查明,王某于案發(fā)前退還部分錢款6000元,一審認定數(shù)額有誤,應為10萬余元。但因詐騙金額仍在10萬元以上,故3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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