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 因被認定用跳繩打養(yǎng)子致輕傷一級,今年50歲的李征琴被南京浦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記者昨晚獲悉,李征琴以此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為由,已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改判其無罪。
9月28日至30日,備受關注的“南京虐童案”開庭審理,南京浦口法院一審判處李征琴有期徒刑6個月。昨晚,記者從李征琴的兩名辯護律師王永杰、王常清處了解到,李征琴已向南京中院正式提出上訴。兩律師透露,目前,正在看守所中的李征琴認為,自己失手將孩子打傷,但向孩子、孩子的親生父母及社會各界道歉,并且取得了孩子和其親生父母的諒解。
兩律師認為,一審判決采信的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法醫(yī)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意見錯誤,“在該鑒定中,只有一名法醫(yī)對孩子進行檢查,卻有兩人簽名,鑒定在4月8日出具,卻倒簽成4月5日,這個問題法庭已經(jīng)確定,且浦口檢察院還向公安部門發(fā)出糾違通知書。”
王永杰稱,“法醫(yī)給出的鑒定內容顯示,孩子是‘皮內出血’,依據(jù)公安部刑偵局在2013年出版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釋義》,以及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在2013年版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適用指南》,以及多名法醫(yī)專家認定,‘皮下出血’才是輕傷,‘皮內出血’只屬于輕微傷,依據(jù)這個,李征琴無罪。”
另外,王永杰稱,對于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就應當撤銷案件,庭上,孩子及其親生父母的律師多次提出撤銷案件,浦口法院應當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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