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9月16日下午
地點: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
案由:生命權糾紛
案情:廣場舞大媽與散步大媽因故發(fā)生爭吵,致后者因心臟病發(fā)作死亡。死者近親屬將該廣場舞的組織者楊某、王某等四人告上法庭,認為四人作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有人參與爭吵,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18日晚8時許,李某與丈夫魏某帶著3歲的外孫,在瀘州市大梯步文化廣場散步。3歲的外孫因遇到了幼兒園的同班玩伴,遂掙脫了李某的手,與玩伴一起跑到中老年婦女廣場集體舞的方隊內,李某趕緊上前將兩個孩子拉出。
據原告訴狀稱:這時廣場舞中有人大聲罵道,“你不把娃兒看好點,給你踩死了不負責哈?!崩钅巢豢叭淌苓@樣的言語,與另一位帶孩子的老人一起據理力爭。隨后爭吵加劇,更多的跳舞大媽聚攏來,李某被圍在其中。爭吵中,李某情緒激動,當場倒地死亡。
經病理尸體剖驗報告顯示,李某系因冠狀動脈性心臟病發(fā)作而猝死。
李某的丈夫魏某、女兒、母親認為楊某、王某等四人身為廣場舞的組織者,負有管理、引導其全部參加人員踐行文明健身、遵守社會公德及對他人安全保障之義務,卻縱容甚至參與對李某的吵罵,呈圍攻性,未盡到相應義務,對李某之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四名組織者共同承擔李某死亡人身損害損失的30%責任即19萬余元,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現(xiàn)場
這是一起少有的廣場舞大媽參與吵架致人死亡后,廣場舞組織者作為被告的案件。來自電視臺、報社的記者及跳舞大媽等40余人參與了旁聽。
9月16日下午3時20分,法官敲響法槌。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均出庭,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四被告是否是適格的主體;原告的損害是否屬于被告的安保義務范圍。
法庭上,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公安局調查筆錄、廣場舞收費依據、詢問筆錄、現(xiàn)場勘查照片等證據。被告方沒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組織者是什么角色
原告認為,四被告作為廣場舞的組織者,未能選擇合適的場地進行活動,更未加強自身修養(yǎng)的提高,甚至其中還有人參與吵架行為,故是加害行為人,對李某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告認為,組織跳舞的人是零散的、臨時的、無報酬的,不能稱為組織者。該事故的發(fā)生完全是場內跳舞者與場外人員的個人行為,與所謂的組織者沒有直接關系。另外,從尸檢報告看,李某是死于心臟病,吵架只是誘因,而四被告沒有參與吵架,不是誘發(fā)其死亡的原因。
“事發(fā)當天我不在場?!蓖跄澄卣f,“我們負責收錢,但都不知道全名,只是記代號,收的錢全部為大家服務。沒有交錢的,我們也不會催促?!?/p>
“我們每年只收34元錢,用于音響儲存費、電費,剩余的錢過年就買點紀念品?!睏钅痴f,“事發(fā)當天我在前面領舞,我不曉得誰和誰吵架?!?/p>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申請補充證據,法庭給予其7天時間。原告律師表示,不能證明具體侵權人時,將以共同危險行為追責,不排除會追加當天所有在場人為被告。
法庭去公安機關調取過監(jiān)控錄像,但公安機關回復由于事發(fā)地點恰巧是監(jiān)控的死角,所以無法提供。
安保義務盡到了嗎
原告認為,四被告作為安保義務人,有機會、有條件以最低的成本避免悲慘的結果,如果被告方選擇一個寬敞的地方,或者忍讓一下就不可能發(fā)生這樣的悲劇。同時,跳廣場舞已經具備了接觸公眾的主動性和現(xiàn)實的危險性,因為其他人有可能進入他們開放性的場所或隊伍里。作為跳舞的個人和組織者應盡到最基本的注意義務,卻沒有防止或制止李某死亡事件的發(fā)生,至少在法律層面應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而被告方沒有任何證據,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規(guī)定,請法官及時查明,給予公平判決。
被告認為,廣場舞的組織者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比如環(huán)境、噪音、場地的安全,都是選擇好了的。跳舞是松散行為,參與者的隨意性很強,組織者沒有一般意義上的管理職能和權力,也沒有權利對參與者進行約束,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本次不幸事故的受害者是場外無關人員,事故的發(fā)生也是其個人行為,組織者沒有不盡義務的問題。
庭審中,魏某與女兒聲淚俱下。魏某說:“我現(xiàn)在50多歲了,還有一個十多歲的小兒子要撫養(yǎng),既當爹又當媽,還要去掙錢。可是,人都給我吵死了,到現(xiàn)在為止,被告方卻沒有一個人給我們道歉?!?/p>
散庭后,旁聽的跳舞大媽中有人表示,如果真的要參與跳舞的人員都賠錢的話,恐怕這些隊員是沒有人會掏錢的。據悉,如果賠付款是19萬元,以30人計算,每人需要賠付6000多元。而這對跳廣場舞的大媽大爺來說,是很難接受的。
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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