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發(fā)生口角,傷害致人死亡的“95”后保安張某,在庭審過程中對自己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2015年9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法院認定,2014年10月29日3時許,北京市大興區(qū)某公司保安隊長在大興黃村某鐵路局配餐中心宿舍樓院門口,因瑣事與另一保安隊員的家人發(fā)生口角,繼而引發(fā)肢體沖突。被告人張某為了給自己的隊長“出頭”,在酒精的刺激下持刀將該保安隊員的家屬郝某刺傷,致其死亡。次日,張某在親屬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
在審理期間,被害人的近親屬提出了共80萬元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經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附帶民事原告人申請撤訴,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張某犯罪以后在親屬陪同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害人對于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故對張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宣判后,被告人張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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