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男子在昆明金殿公園門口開車沖撞人群致12人傷亡”一案。檢方認為,被告劉某某雖是精神病患者,但事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被告人在法庭上稱:自己因常年生病對社會產(chǎn)生了報復念頭,當天開車的同時還攜帶了刀具,準備沒撞到人就下車用刀砍。
劉某某1984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檢方指控:2014年7月24日9時許,劉某某在昆明市盤龍區(qū)金殿公園正大門處,見人多遂預謀在此危害人群。他返回家中,攜帶菜刀和匕首各一把,于當日10時許駕駛一輛城市SUV再次到達金殿公園正大門處。劉某某選擇好作案對象后,先是駕車踩著油門往前沖撞,并碾壓被其撞倒在地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等3人受傷。后又倒車,再次加大油門向人群沖撞并碾壓被其撞倒在地的被害人,造成何某某、馬某某等9人受傷。劉某某再次倒車時被現(xiàn)場的人群和車輛逼停。12名被害人中,何某某因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原因死亡,被害人馬某某等多人輕傷一級或二級。當日,劉某某在昆明市盤龍區(qū)金殿公園正大門外被群眾抓獲后送交公安機關。
辯護人稱,被告人愿意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賠償。記者從庭審中獲悉,劉某某曾在昆明公交公司工作過,后來被開除,其患有精神分裂癥。但公訴人出示了專業(yè)機構的鑒定意見,顯示劉某某事發(fā)前一直在服藥,事發(fā)時具有充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檢察機關認為,劉某某雖然是精神病患者,但其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對其所犯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法庭同時審理了這起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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