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吳留鎖因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死刑,當時洛陽當?shù)剡€舉行了公開宣判大會,吳留鎖當場喊冤,并提出上訴。此后,案件被裁定重審,重審之后吳留鎖又被改判死緩。不過,一審和重審開庭之間,相隔了14年。這期間,他一直被羈押在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看守所,案件也一直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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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超期羈押14年男子獄中寫信喊冤

海口網(wǎng) http://m.6chong.cn 時間:2015-05-11 09:40

 ▲吳留鎖的弟弟吳留成向記者展示吳留鎖從監(jiān)獄中所寫的要求家人幫忙申訴的信件。

  男子吳留鎖因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死刑,當時洛陽當?shù)剡€舉行了公開宣判大會,吳留鎖當場喊冤,并提出上訴。此后,案件被裁定重審,重審之后吳留鎖又被改判死緩。不過,一審和重審開庭之間,相隔了14年。這期間,他一直被羈押在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看守所,案件也一直被擱置。

  如今,吳留鎖已從最初被抓時的30歲青年,變成了61歲的老年人,經(jīng)過一系列的減刑,他將于2024年刑滿釋放。如果不是因為超期羈押耽誤的14年光景,他早已獲得自由。在服刑期間,吳留鎖堅持稱自己與殺人案無關,并長期在監(jiān)獄中給家人寫信要求替他申冤。

  5月6日下午,吳留鎖的律師王永杰和王常清將吳留鎖在獄內(nèi)新寫的申訴書遞交到了洛陽檢察院控申部門。5月7日,洛陽檢察院回應稱其已接到申訴書,會將該申訴書轉(zhuǎn)交專門的負責部門,會根據(jù)具體案情決定是否啟動抗訴。

  ▲案情

  現(xiàn)場腳印鎖定殺人嫌疑犯

  1984年7月29日,伊川縣城關鎮(zhèn)邑澗村8歲的男童王社利到田間割草時失蹤。次日,家人發(fā)現(xiàn)王社利被殺死在離家不遠的玉米地里,兇器就是王社利割草用的鐮刀。家人隨即向警方報案。

  當?shù)鼐竭M行調(diào)查后,當年30歲的男子吳留鎖被列為重點懷疑對象。1984年9月28日,吳留鎖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準逮捕,羈押于伊川縣看守所。

  警方認定吳留鎖作案的證據(jù)有兩個,其一是殺人現(xiàn)場的腳印是吳留鎖所留;其二是吳留鎖有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伊川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由伊川縣公安局形成于1984年8月2日的《現(xiàn)場勘察記錄》顯示:距離王社利尸體頭部約30厘米處,還有兩個不太明顯的赤腳痕跡。該份勘察記錄簽名處寫著,來自洛陽地區(qū)公安處的有李處長、元處長、泰科長、姚丙玉等8人;來自伊川縣公安局的有莫延明、王世卿、許道文等5人。

  1984年9月21日,洛陽地區(qū)公安處、伊川縣公安局聯(lián)合出具《刑事技術鑒定書》,該檢驗結(jié)果顯示:位于王社利頭部東北15cm處的乳突紋,經(jīng)對比發(fā)現(xiàn),該乳突紋是吳留鎖右腳掌內(nèi)第一蹠骨處乳突紋所留。

  死刑判決因證據(jù)不足被撤銷

  洛陽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1984年7月29日上午9時許,吳留鎖去地里割草遇到王社利,便將他騙至玉米地里,提出對其雞奸,王社利不同意,吳留鎖怕傳出去壞了其名聲,遂雙手掐死了王社利,又用鐮刀割斷了王社利的頸部,致其當即死亡。

  1984年12月8日,吳留鎖被洛陽地區(qū)中院認定為故意殺人而被判處死刑。當時當?shù)剡€舉行了公開宣判大會,宣判吳留鎖死刑時,他當場喊冤,并提出上訴。

  1985年4月13日,河南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據(jù)律師介紹,理由主要為,吳留鎖沒有明確的作案動機;兇器上沒有吳留鎖的指紋;吳留鎖在公安機關曾供述用手掐王社利的脖子,但是現(xiàn)場勘驗記錄上未提及尸體脖子有掐痕。因此,河南高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并發(fā)回洛陽地區(qū)中院重審。

  1986年,洛陽撤銷地區(qū)建市,洛陽市檢察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對吳留鎖提起公訴。后因沒有新的證據(jù),該公訴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由于一直沒有補充新的證據(jù),致使此案久拖未決。在此期間,吳留鎖一直被羈押在伊川縣看守所內(nèi)。

  羈押14年后男子被改判死緩

  吳留鎖的案件此后再有進展,是在1998年。當年10月8日,檢察院重新對此案提起公訴。1998年11月12日,洛陽中院在伊川縣法院開庭。庭上,當年44歲的吳留鎖辯稱自己沒有殺人,根本沒到過現(xiàn)場,也不會在現(xiàn)場留下腳印,他還稱自己遭受電擊、水杯打,其過去的有罪供述,均為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致。

  吳留鎖的律師石榮安為其作無罪辯護。他稱,王社利被殺后的當晚便下了一場大雨,其脖子上、鐮刀上均沒指紋等任何證據(jù),田里更不會留有腳印,故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伊川縣公安局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和刑事技術鑒定不可信。

  對此,伊川縣公安局稱,因有豆葉覆蓋,現(xiàn)場遺留腳印才得以保存。

  1998年12月15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吳留鎖因雞奸幼童未遂而殺人滅口,手段殘忍,罪行特別嚴重,且其刑滿釋放不到3年為累犯,故不予采納吳留鎖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最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留鎖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1999年1月23日,吳留鎖通過伊川縣看守所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訴。1999年8月12日,河南高院刑事裁定維持了洛陽中院對吳留鎖的死緩判決。不過,自重審啟動至改判,警方和檢方并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此后,吳留鎖被送往位于洛陽西北的河南省第四監(jiān)獄服刑。

  ▲律師觀點

  該案定案的“唯一證據(jù)”存疑

  在吳留鎖服刑期間,他的父母先后去世,此次拿著吳留鎖從監(jiān)獄內(nèi)遞出的申訴狀為其找律師的,是其外甥女婿位強。位強在看到“死刑保證書”李懷亮案平反后,慕名找到了該案的代理律師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永杰??紤]到吳留鎖經(jīng)濟困難,王永杰決定同律師王常清一起為吳留鎖提供法律援助。

  在走訪了各方相關部門及人員后,王永杰、王常清律師指出,認定該案的唯一證據(jù)、即“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腳印為吳留鎖所留”存疑,在所有的卷宗中,均未查到伊川縣公安局取自現(xiàn)場的可疑腳印照片。

  此外,王永杰稱,由伊川縣公安局出具的現(xiàn)場勘察記錄存在代為簽名、關鍵證詞隱匿以及一名公安人員身兼現(xiàn)場勘察、審訊、證人、鑒定等4種角色等問題。該勘察記錄顯示,其簽名處顯示為“李處長”、“元處長”、“泰科長”、“姚丙玉”、“許道文”等多人,多人筆跡出自“許道文”一人。此外,卷宗顯示,“許道文”一人在該案中還承擔著現(xiàn)場勘察、審訊、證人、鑒定等4個身份。

  同時,兩律師指認該案存在超期羈押問題。“在長達14年的時間內(nèi),該案沒有偵查、起訴、審理、判決等任何司法程序。吳留鎖被判了死緩,后來改為有期徒刑20年,到2024年,還有9年便可以出獄了,我認為其超期羈押的這14年,應該予以扣除,將吳留鎖立即釋放出獄?!蓖跤澜芊Q。

  ▲記者探訪

  當?shù)卣ㄎ姓J超期羈押

  針對吳留鎖為何被超期羈押14年、公安機關的證據(jù)是否存在瑕疵等問題,記者采訪了洛陽市政法委及相關公檢法人員。

  5月6日,京華時報記者走訪了洛陽市政法委、洛陽市中院及檢察院。洛陽市委政法委一負責人明確向記者表示,14年內(nèi)該案未有任何進展,這明顯屬于超期羈押問題,“但具體情況需要向洛陽中院詢問?!甭尻栔性阂回撠熑藙t表示,其會將記者的問題向有關部門轉(zhuǎn)交,“該案時間太久了,尚需核實具體案情再回復?!?/p>

  5月7日,記者隨同吳留鎖的律師王永杰來到伊川縣公安局。伊川縣公安局一相關負責人解釋稱,因為年代久遠,該案中當時的公安人員大都已經(jīng)不在人世了,該案中的原始圖片,也無處可查,“你看這筆錄中,錯別字一堆一堆的?!?/p>

  對于“許道文”一人在該案中還承擔著現(xiàn)場勘察、審訊、證人、鑒定等4個身份的問題,另一負責人表示,“如果是我,我不會一人分擔4種角色”。

  5月6日下午,吳留鎖的律師王永杰和王常清將吳留鎖在獄內(nèi)新寫的申訴書遞交到了洛陽檢察院控申部門。5月7日,洛陽檢察院回應稱其已接到申訴書,會將該申訴書轉(zhuǎn)交專門的負責部門,會根據(jù)具體案情決定是否啟動抗訴。

  ▲專家說法

  羈押14年不能折抵刑期

  昨天下午,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接受了京華時報記者的采訪。對于吳留鎖被超期羈押14年的問題,洪道德認為,按照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由高院發(fā)回中院重審的案件,中院會退回給檢察院,由檢察院再退給公安補充偵查,這在程序上是允許的。但是,補充偵查案件的期限只有一個月時間,公安不能長期放著不管。

  洪道德認為,案件很明顯是公安未能繼續(xù)偵查下去,便長期放任不管,這主要是公安的責任造成的。同時,檢察院也沒能承擔其監(jiān)督的職責。在這個問題上,洪道德認為,法院沒有任何責任,因為檢察院沒有公訴過來的刑事案件,法院是無法進行審理的。

  洪道德補充稱,對于吳留鎖案件的偵破發(fā)生在1996年以前,自1996年刑訴法修改以來,檢察院便可根據(jù)案情及相關證據(jù),自己對案件進行補偵,“不用再交給公安”。

  那么,吳留鎖被超期羈押的14年是否能夠折抵他在監(jiān)獄服刑的刑期?洪道德解答稱,案件在訴訟中形成的超期羈押問題,如果被告人的判決結(jié)果在無期徒刑以上,超期羈押的時間便不能折抵刑期,這也包括減刑后的刑期。但如果審判結(jié)果改判,將被告人判為有期徒刑,其超期羈押的時間,便可以折抵刑期。這也就是說,吳留鎖這14年的超期羈押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被告人姐弟

  “吳留鎖在里面一直寫申訴材料”

  自吳留鎖被認定為殺人兇手,吳家一家人便沒能在村里抬起頭。“父母身體也不好了,大門成天被人堵著罵,我們不敢出門,也覺得沒臉出門,”吳留鎖的弟弟吳留成稱,哥哥被抓后再也沒回過家,直至父母兩人先后過世。

  “父親去世18年,母親去世11年,他們?nèi)ナ罆r,我們問,想不想見留鎖,兩位老人都說,都走到這一步了,見不著了,”吳留鎖的姐姐抹著淚說。

  “我們結(jié)婚30年了,在家里都不提這件事,”吳留成的妻子稱,其結(jié)婚生子兩三年后,一次有人送來了一封信,說是監(jiān)獄來的,讓幫著喊冤,“我這才知道丈夫還有個弟弟叫吳留鎖?,F(xiàn)在我們在家里都不提這個事情,提起來傷心?!?/p>

  每次去看守所、去監(jiān)獄會見,盡管交通不便,姐弟都還會結(jié)伴去看看,“監(jiān)獄有要求,不讓說案情,我們就嘮叨下家里的事兒,”吳留鎖姐姐說,吳留鎖在里面一直寫申訴材料,“說他冤,讓給他找個好律師,看何時能重審這個案子?!?/p>

  ▲被害人父親

  “是他就判他死刑,不是他就放人”

  5月5日上午,記者在邑澗村一路打聽尋找王社利的父親王懷斌,以了解該案給這個家庭帶來的影響和他們的看法。很明顯這個名字讓村民們敏感,他們有的追問“你找他有什么事?”有的干脆擺手、搖頭說,“不知道,去別處打聽吧。”

  當天中午11時許,當記者在村內(nèi)找了一圈又重新回到洛欒公路尋找王懷斌時,忽然看到路邊一大門前站著一位穿藍色長衫的消瘦老人。正想上前詢問,老人卻先說:“進來吧?!?/p>

  記者非常驚異,“我要找王懷斌,”“進來再說,”記者不進屋,“你知道我是誰?我是來做什么的嗎?”這位老人正是王懷斌,他說已有鄰居給他打了電話。

  在父親的記憶里,彼時8歲半的王社利正讀3年級,很聰明,每次都考前幾名,“事發(fā)后,我們精神都崩潰了,”王懷斌稱,至今他們沒到現(xiàn)場去看過,其愛人也因為這事突發(fā)腦梗,精神失常,每天靠藥維持著,“咱們輕聲點兒,別讓孩子媽媽聽見。”

  如今,王懷斌的大女兒今年已46歲,大兒子也44歲了,“社利如果還活著,也39歲,娶妻生子了,”老人黑著臉,沒有一絲表情。

  王懷斌稱兒子被殺死后,前幾年他是天天跑公安要求破案,跑政法委及公檢法機關要求嚴懲兇手,后來的這十二三年,他也一直在找政法委和公檢法機關,“我的態(tài)度非常明確,是他就處理,不是他就趕緊放人!別這么一直拖著。”

  “我們老家住得非常近,吃的是一口井的水,我們不想冤枉人。如果真不是他,你就承認你案子辦錯了,趕緊放人,該包賠損失就包賠損失。這么多年了,找不到殺害孩子的兇手,那也該俺倒霉?!?/p>

  王懷斌對最后的判決也不太明白,“是他干的,他是累犯,先掐死再用鐮刀割斷喉嚨,情節(jié)惡劣,就該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如果不是人家,你就把人家趕緊放了,判個死緩一直關著,算是怎么回事?”

  ▲對話

  吳留鎖:“我沒殺那個孩子”

  5月6日下午,律師前往洛陽西北郊的河南省第四監(jiān)獄會見了吳留鎖?!八襁€好,身體還有些發(fā)福了,”王永杰稱,令其印象最深的是吳留鎖在其雙臂上的刺青,“他左、右胳膊上分別刺著‘慘刑定罪’、‘冤枉終生’,左手腕上還刺著一‘手表’。他這是在抗議自己被冤枉定罪,超期羈押,”王永杰稱。王永杰將京華時報記者的問題交給了吳留鎖,又將吳留鎖的答案帶出監(jiān)獄交給了記者。

  京華時報:8歲男孩王社利是不是你殺的?

  吳留鎖:公安對我刑訊逼供,他們不讓我睡覺,還用粗木棍來回來去地推我的腿,所以我才承認了。但是我確確實實沒有殺8歲男孩王社利。案發(fā)當天,我都沒去過案發(fā)現(xiàn)場,當時那事事發(fā)時,我正拿著鋤頭去村西坡的地里翻紅薯秧,有3位鄰居也在離我十幾米遠的地里翻紅薯秧。

  京華時報:你在向河南高院遞交的上訴書中,還有高院在伊川縣看守所審訊你時,當時也沒刑訊逼供,你都說人是你殺的。

  吳留鎖:當時我被判了死刑,內(nèi)心很絕望。后來伊川縣看守所的管教多次鼓勵我,讓我寫上訴書,說“中不中,你先寫寫試試”,我就寫了。而且,當時我已經(jīng)在鄰村談了一個女朋友,是那年春天到窯底村看電影時認識的。1984年9月被抓前還聯(lián)系了,所以我不會去“雞奸”8歲男孩王社利的,我背著這個這名聲對我女朋友也不好。不過,當時我被判了死刑后,也確實不想活了。

  京華時報:你在一次公判大會上喊冤是怎么回事?

  吳留鎖:1984年9月28日,我被五花大綁,胸前掛著“故意殺人”的牌子,被拉到伊川縣體育場開公判大會,當時有五六輛車,每輛車上有七八個人,我當時暈倒了,醒來時發(fā)現(xiàn)車要離開了,就在車上喊了聲,“我沒有殺人!”

  京華時報:從1985年到1998年,從卷宗上沒看到有司法程序進展?那14年你的情況怎樣?

  吳留鎖:我一直在伊川縣看守所被關著。我寫了很多封催案信,一直也沒回音。1998年剛過完年,有兩個穿公安制服的人來看守所見我,說“現(xiàn)在讓你走,你走不走?”我說,“走”,然后我就說去拿鋪蓋。他們說,“別慌,你先寫一個保證書,保證回家不找任何人的麻煩,”我就寫保證書,考慮到當時青黃不接,我還寫了他們要給我半年口糧。但這之后就沒回音了。14年后洛陽檢察院又起訴,洛陽中院還說我故意殺人,判我死緩,高院裁定也是死緩,我特別絕望,所以就在胳膊上刺青喊冤,好讓以后見到我的人知道,我是被冤枉的。

  京華時報:事發(fā)現(xiàn)場的腳印,說是你的?

  吳留鎖:在案發(fā)后、1989年春天在看守所,我先后被量了兩次腳印,但我根本就沒到過事發(fā)現(xiàn)場。他們拿走了我的衣服也化驗了,后來也都還了我。我沒有殺那孩子,沒到過現(xiàn)場?,F(xiàn)場即使有腳印,也不是我的。

  ▲媒體報道

  曾因擔心“出事”而擱置取保

  記者查閱90年代有關吳留鎖的公開報道,曾有兩本雜志報道了吳留鎖案。其中《法律與生活》雜志于1998年8月,采訪了當時洛陽市檢察院的相關人員。報道顯示,據(jù)洛陽市檢察院監(jiān)所處和起訴處的同志介紹,作為監(jiān)督機關,市檢察院為吳留鎖的問題能得到圓滿解決,付出了極大努力,但由于各政法部門在認識上不一致,相互推諉扯皮,再加上此案歷史久遠,辦案人員換了一茬又一茬,才導致了這種老大難的局面。

  報道稱,洛陽市中院兩次將案卷退回后,市里將案子移送到縣里,伊川縣堅持吳留鎖有罪,頂住不接。再后來,又以郵寄的方式將案卷郵寄到縣里,縣里又郵回市里。就這樣推來推去,直到1992年,在市政法委的協(xié)調(diào)下,伊川縣公安局才接下此案。

  報道稱,對吳留鎖超期羈押的問題,曾引起中央、省、市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他們多次過問要求盡快解決此案,以免引發(fā)更嚴重的后果。洛陽市政法委也非常重視此案,于1992年1月13日召開市、縣兩級公檢法聯(lián)席會議,研究解決此案。

  在會上,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面匯報了案情,陳述了此案無法定罪的理由。伊川縣公安局也提出了本案無法定案的理由,一是作案時間無法確定;二是作案動機不清;三是物證不系統(tǒng),即兇器鐮刀木把上無指紋可鑒,作案現(xiàn)場赤腳印記已無法確定是吳留鎖所留。

  據(jù)此,聯(lián)席會議紀要議定:“吳留鎖案件已經(jīng)失去偵查補證條件,伊川縣公安局應對吳留鎖做取保候?qū)徧幚??!辈⒚鞔_“由伊川縣政法委進行協(xié)調(diào),做好善后工作”。但伊川縣公安局堅持認為,吳留鎖應由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qū)?,因此案一審其曾被判處死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稱自己沒有取保的義務,吳留鎖案現(xiàn)在不在法院這個環(huán)節(jié)上。兩家為此爭論不休。

  1992年9月23日,洛陽市公安局長對此案進行批示:伊川縣公安局據(jù)《紀要》精神辦理取保候?qū)徥掷m(xù),限9月30日辦妥。之后,伊川縣公安局經(jīng)多次做受害人工作后提出,一是吳留鎖取保后無處安家,生活無著落,容易出現(xiàn)意外情況;二是,受害方曾揚言要對吳留鎖進行報復;三是吳留鎖曾流露出要報復辦案的公安干警。由于以上三點致使吳留鎖沒有得到取保候?qū)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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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張淑玲] [編輯: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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