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被人拐走,追到人販子的爺爺激憤不已,竟失手將人販子打死。人販子可恨,但我國是法治國家,應由國家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罰,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由被告黃光給付原告李花花賠償費人民幣58757.5元。
2012年7月22日早上,受害人李忠擅自將被告黃光的孫子黃兵兵帶離被告黃光家,中午1時許,被告黃光發(fā)現(xiàn)孫子黃兵兵不見后即四處尋找。下午6時許,被告黃光發(fā)現(xiàn)李忠?guī)S兵兵搭摩托車往者浪鄉(xiāng)方向走,即將李忠攔下進行責問,李忠承認想拐走黃兵兵的事實。被告黃光因憤怒便對李忠進行毆打,后又解下王志華摩托車上的綁帶將李忠雙手反綁起來控制于原地。21時38分,被帶到新州鎮(zhèn)派出所的李忠有生命危險,即被送往醫(yī)院搶救。李忠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李忠系因外力打擊致肝、脾、腎破裂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年4月26日,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黃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費用。受害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就賠償問題主張權利。被告黃光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是造成李忠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李忠擅自將被告黃光孫子黃兵兵帶離被告家,被被告攔截到后也承認想拐走黃兵兵的事實,才導致被被告毆打最后死亡的損害發(fā)生。即損害的發(fā)生系李忠拐走被告黃光孫子黃兵兵引起的,李忠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法院確定被告黃光對李忠死亡的損害承擔60%的責任,李忠自行承擔40%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既由被告黃光給付原告李花花(李忠母親)賠償費人民幣587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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