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有媒體報道,山東東平縣斑鳩店鎮(zhèn)多名初中女生稱遭地痞性侵,涉事女生從11歲到14歲都有。并有網(wǎng)傳,當?shù)鼐讲]有對此事立案,并且涉事女生當時都是自愿的,并沒有反抗。
那么,這一事件是否真如網(wǎng)上所傳那樣?截至目前,這一事件的進展究竟如何?昨天,中國鄉(xiāng)村之聲的記者何鵬前往事發(fā)地現(xiàn)場對此事進行采訪調查。
斑鳩店鎮(zhèn)中學,周圍是大片的農(nóng)田(記者何鵬 攝)
據(jù)中國鄉(xiāng)村之聲《三農(nóng)中國》報道:一場大雨,讓前往受害女生鑫鑫親屬家的路變得泥濘,濕滑。院子里氣氛凝重,沒看到鑫鑫和她的母親。家里人說,孩子的狀態(tài)非常不好。除了幾名圍觀的村民,記者并未見到網(wǎng)傳的監(jiān)視車輛。
附近居民避談此事
不過,在幾里地外的代程一中,也就是媒體所說的山東東平斑鳩店鎮(zhèn)中學,雖然學校已經(jīng)放假一個多星期,但是學校大門還開著。當記者走進校門口一家副食店,跟老板提及鑫鑫的事情,老板連連搖頭,匆匆進入里屋。
老板:“不知道,俺一天天的不出門,什么都不知道。”
7月7日,山東泰安公安在其官方微博上發(fā)布案件調查情況,稱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黃某峰等人與鑫鑫發(fā)生性關系時存在強迫行為,且鑫鑫當時已滿14周歲,根據(jù)目前證據(jù)材料情況,不能認定黃某峰等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對于這樣一個結果,受害女生鑫鑫的親屬無法接受。從去年末到今年初,在泰安公安局和東平公安局共做了三次筆錄,再加上自己提供的線索和錄音,看似證據(jù)確鑿,卻為何不能將其繩之以法。記者在當?shù)夭稍L時,附近村民對此也是三緘其口。
家屬:“這個公安局有記錄,他說沒有,現(xiàn)在附近村民都封口了?!?/p>
面對質疑,東平縣公安局的書面解釋是:在對該案的調查過程中,東平縣公安局始終高度重視、積極開展工作,不存在不作為的問題。負責分管刑偵的東平縣公安局副政委馬扶軍也表示:沒有任何人因為此案給自己打過招呼。
學校管理被質疑存在漏洞
“你現(xiàn)在要堅強一點,要是孩子看到你現(xiàn)在這個樣子,她怎么恢復自己的生活的情緒呢?”
7月12日,來自四川成都的律師王萬瓊接受了鑫鑫母親的書面委托,準備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對于精神受到打擊的鑫鑫母親,王萬瓊安慰著。王萬瓊律師說,刨除其他因素,從現(xiàn)有的證據(jù)來看,能確定的是,學校管理存在很大問題。
“比如說他說了,進出校門可以自由出入,不需要任何門條,也不需要誰審批,這是一個問題,第二晚上應該是要查寢的,但是這個是很少查寢,比如說有幾個女生夜不歸宿,什么時候回來的,沒有人管?!?/p>
在遠離中學的集鎮(zhèn)路邊,記者隨便詢問了一下當?shù)氐穆啡?,也得到了相同的答案?/p>
一位鎮(zhèn)上居民告訴記者:“老師還是有責任,管得不嚴。星期五下午走,下周一再回來。小孩正是好吃好玩的時候,給他買點東西就跟著走了?!?/p>
鑫鑫的親屬也證實,孩子念的是寄宿制,但是出入都沒有人管:“有很多學生可以證明,隨便出入,孩子離開學校不是星期一就是星期二?!?/p>
東平縣縣長曾到受害者家里慰問
孩子的一名親屬告訴記者,7月12日,山東東平縣縣長曾到過他家里進行慰問。“縣長就是說聽說了這個事來慰問一下?!?/p>
而對于受害女生鑫鑫及其家屬,這樣的慰問顯然遠遠不能撫平他們內心所遭受的創(chuàng)傷。
“我們的工作,我對象的工作,還有孩子本身老家的爺爺奶奶都八十好幾了,父親四十幾了,全部受影響。”
鑫鑫的親屬對記者表示,他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持到底,同時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盡早解決他們心中的疑惑,那就是警方為什么不立案?
記者:“你們覺得跟你們想象中的是不符合的?”
家屬:“在我們主觀上是這樣認為的,最后還要證據(jù)來支撐?!?/p>
采訪的過程中,不斷有電話打來,期間還有當?shù)嘏沙鏊窬絹?,催促鑫鑫家屬帶著鑫鑫再一次去做筆錄。據(jù)了解,目前這一案件已經(jīng)移交肥城市公安局。公安部刑事偵查局也表示,已部署核查此事。
一切喧囂都被這場急來的暴雨澆得煙消云散,唯有蟬聲,不停不歇。
律師:法律保護幼女非常缺位
已經(jīng)接受鑫鑫母親書面委托,開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的成都律師王萬瓊介紹說,幼女被性侵的悲劇,鑫鑫不是第一例,這類事件的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貞潔觀念,以及法律的缺位。
“第一就是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的嫖宿幼女罪,這個本身就容易給人造成誤導,難道幼女還能賣淫嗎?是潛在的把幼女污名化了,第二就是性侵對受害人的保護機制非常缺失,只要年滿14周歲的就叫婦女,法律就認為你有自己的性自主權,你是有自己意愿的,所以為什么泰安公安強調說她是自愿的,但從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來講這確實是有問題的。”
王萬瓊說,幼女被性侵的案件發(fā)生后,被害人往往采取忍氣吞聲的方式,因為站出來指認,對于他們來說,弊大于利,這也從另一個方面助長了此類事件的發(fā)生。
“刑事附帶民事的受害人,尤其是對身體上的包括對性犯罪的侵害,保護非常少,可以說沒有,我們現(xiàn)在說刑事附帶民事,涉案范圍也僅限于是犯罪行為受到物質損失的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換句話說,如果沒有給孩子造成直接的傷害、疾病,你還不能提起賠償,為什么受害人不站出來來勇敢的指控犯罪,孩子即使站出來控訴了,受害人會受到怎樣的撫慰呢?連最基本的撫慰都沒有,法律上都不予承認,有這么多的弊端,沒有任何利,為什么要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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