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王應福非法收受他人賄賂205.5萬元,用于個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花銷、支付房子首付款等,并多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海口市中院2日判決被告人王應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
據(jù)辦案人員介紹,2005年至2009年間,王應福在任洋浦搬遷辦副主任、主任等職務期間,在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臨時過渡安置房及小區(qū)道路等配套工程進行招標、供電安裝工程等項目招標時,為工程單位招投標提供便利,分別收受賄賂20萬元的“好處費”。
被告人王應福2008年準備在儋州市老家蓋房,向時任干沖區(qū)儒蘭社區(qū)居委會主任的李某提出借用20余萬,李某交給其22萬元。2009年上半年,在王應福的幫助下,李某被任命為新干沖區(qū)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科員,事后王應福以此為由未歸還22萬元。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應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05.5萬元,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
法庭表示,被告人王應福收受賄賂款后用于支付房子首付款及用于個人及家庭日常生活開銷等,且王應福歸案后并未退贓,故對查封在案的房子應予以依法處理,所得款項除償還公積金貸款外,余額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未追繳的贓款應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王應福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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