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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溺亡 不算見義勇為?
救人溺亡 不算見義勇為?
來源: 北京晨報 作者: 時間:2012-09-11 11:39

  評判:法規(guī)不冷漠,執(zhí)行太僵化

  我上網搜索了一下,《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辦法》頒布施行時間為1998年2月23日,第三條關于“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保護和獎勵”的內容中,確有“與犯罪分子作斗爭、與重大的治安災害作斗爭”等要素,但在該條第五項還有這樣的表述,即“其他需要保護和獎勵的見義勇為行為”。那么,公民落水需要急救屬于不屬于這個“其他”呢?我們希望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給出答案。

  地方性法規(guī)應該服從于國家級法規(guī),同時“前文”也應該服從“后文”。國務院辦公廳今年7月轉發(fā)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不會對這個“國家級法規(guī)”和“后文”全然不知吧。

  所以,在我們一致譴責制度冷漠之時,卻發(fā)現(xiàn)原來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卻是在選擇性執(zhí)行舊規(guī);在我們深深地為下水救人犧牲的小伙感到惋惜,甚至產生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當遇有落水者將選擇見死不救之時,卻不知上了不盡職還推責者的當。不是國家法規(guī)對下水救人者如此冷漠,而是地方相關部門執(zhí)行中過于形而上學,且還以自己錯誤的理解和不作為、亂作為之舉誤導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國家應該統(tǒng)一各地見義勇為的標準。(周稀銀)

  建議:跟進時代,統(tǒng)一標準

  下水救人在河南目前不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其實并不是有關部門的故意為難,而是根據河南有關法規(guī)來的。1998年發(fā)布實施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辦法》規(guī)定,見義勇為的目的必須是維護社會治安,構成的要素必須包括與犯罪分子作斗爭、與重大的治安災害作斗爭。根據這一定義,跳水救人就和見義勇為沒有什么關系。

  其實,見義勇為條例不能見義勇為,沒有保護“義”舉的人不僅僅一個地方存在。重慶市的何某為勇救落水兒童而獻身,然而根據《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的規(guī)定,何某的行為也沒能評為見義勇為,因為該條例限定見義勇為必須是“與違法犯罪作斗爭”。

  一些地方為什么把見義勇為定得如此狹窄,可能也有原因。一是很多見義勇為條例是多年前制定的,在那個時候。由于受思想觀念的局限,只能把在社會治安中表現(xiàn)出來的“義”舉定義為見義勇為。二是有些地方也不愿意擴大見義勇為,因為政府要對見義勇為承擔很大的保障、獎勵作用,一旦擴大見義勇為范圍,政府的付出就會更多。

  目前,我國對見義勇為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很多是地方規(guī)定,有人統(tǒng)計過,見義勇為地方法規(guī)多達60多部,在這些地方法規(guī)中,很多存在著認定不統(tǒng)一的問題。有的把搶險救災排除在見義勇為之外。保安跟犯罪人搏斗受傷,廣東省可認定該行為屬于見義勇為,但四川省并不這樣認定。

  單靠各地糾正認定標準不一的問題,恐怕難度很大,一是一些地方愿意不愿意糾正,二是一個地方一個地方來立法糾正,這樣的立法成本也很大。那么面對全國見義勇為地方法規(guī)不統(tǒng)一的問題,國家能不能統(tǒng)一立法,對什么是見義勇為如何認定、見義勇為如何保障等進行規(guī)定,這既可以很好地在全社會倡導見義勇為,也能減少立法成本。(肖華)

  ■三言兩語

  ●“下水救人不算見義勇為”太冷漠。實在不需贅述劉文波此舉如何高尚,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洛陽分會面對的輿情態(tài)勢充分說明,公眾對此早有高度認同。——劉彩霞

  ●以后什么算見義勇為!——姜俊

  ●問:為什么下水救人不算見義勇為?誰沒事會為救個人特意淹死自己,留給后人一個見義勇為的名?這名有什么用?答:相關部門瞎搞!我思考了下,也是,你能怎樣?——李悠揚

  ●經不起檢驗的官員。缺乏基本的正義、道德?!钴?/p>

  ●抬高見義勇為門檻,得不償失!——馬里昂

  ●這一規(guī)定不太合理,或者至少對救人者進行補償?!X佳佳

  ●人家明確說了下水救人應當算見義勇為,可是當初制定條例的時候把這條漏掉了?,F(xiàn)在需要做的是把條例補充完善。有句話說得對:人人都以為自己比別人更高明,更有道德。唉,我也犯了這毛病嗎?——魯寬

(編輯:鄭克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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