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晚,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fā)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shù)貐⒓由龑W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通知稱,相關意見已獲國務院批準,在因地制宜的方針指導下,各省區(qū)市有關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方案原則上應于2012年底前出臺。(9月1日《京華時報》)
廣大農民工進入城市務工,為城市發(fā)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農民工子女在教育權利上卻常常得不到平等對待。尤其是在高考方面,即使暫時得以在城市借讀,但臨近高考,還是不得不回到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由于借讀地和戶籍所在地的課本內容和考試科目常常不一致,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工子女的高考成績?,F(xiàn)在國務院正式批準“異地高考”政策,應當說是一個積極的信號,是對農民工及其子女教育權的保護,也是順應民意的做法,值得肯定。
但需要明白的是,“異地高考”政策一直難以落實,主要集中在極少數(shù)省份,就是高考競爭力相對較小的省份,以4個直轄市、少數(shù)幾個經濟發(fā)達的東部沿海省份和整體人口較少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為代表,而人口規(guī)模較大的省份對落實“異地高考”政策并無太大阻力。因為對于考生來說,只要在高考競爭力小的省份“異地高考”才具有優(yōu)惠,相反在像在安徽、河南、山東等高考競爭本就非常激烈的省份“異地高考”,不但沒有實惠可得,還可能利益受損,得不償失。從這個角度說,為了確保“異地高考”政策能夠落實,因地制宜,將政策的落實和執(zhí)行權下放給地方,讓地方掌握靈活性,無疑是必要的。
不過,為了保證“異地高考”政策不流于形式,并保障“異地高考”考生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筆者認為,“異地高考”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可以下放,但各所高校的招生指標,尤其是高考招生指標的分配則必須上收,不能交給各省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自身,而是由教育部統(tǒng)籌全國各省的考生人數(shù)來決定。
最好,全國高校招生指標在各省的分配標準,只有一個參考依據(jù),那就是根據(jù)各省考生基數(shù)平均分配,不讓任何一個省市區(qū)的考生占便宜??梢哉f,只有考生在各個省參加高考的機會均等,“異地高考”政策才不會成為高考移民的綠色通道,才不會讓廣大競爭激烈的身份的考生扎堆跑去北京、上海這類地方參加高考。
總而言之,要落實好“異地高考”政策,就必須保證政策的公平,讓考生在任何一地參加高考,錄取的機會都是均等的,不能因為落實“異地高考”政策而制造新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