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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在等待命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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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對圈養(yǎng)地進行消毒
12月11日,一批愛狗人士在四川省彭州市攔截了200多只計劃運往廣州、可能將遭非法屠宰的狗。一名愛狗人士放出了10余只犬只,附近村民擔心安全將其圍住。12日上午,貨主吳某補辦了相關手續(xù),并表示愛狗人士可按成本價贖買這些狗。攔車救狗的組織者表示無意花錢。(12月13日《華西都市報》)
只能說,2011年4月15日京哈高速“攔車救狗”事件開了個很壞的頭——它將一起違法攔截私人財物的法律事件,扭合成一個愛不愛狗、要不要吃狗肉的泛道德命題。加之一眾媒體輿論的渲染,大是大非的問題成了見仁見智的玩意,于是隨后有了自貢攔車救狗事件、彭州攔車救狗事件……那些被鼓動起來的“愛狗人士”,打了雞血似地裹挾道德暴力橫行在公共道路上,至彭州,可謂演繹極致:一名救狗人士跳上運狗貨車,一邊從兜里掏出證件大嚷“我是警察,這是我的警官證”,一邊強行打開狗籠,將鐵籠中的20多只狗放出。事實上,這只是“愛狗人士”的“急中生智”。
冒充警察是什么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攔路救狗是什么行為?狗為家畜,屬個人私有財產(chǎn),在動物保護法案尚未確立的事實下,個人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攔路救狗本質(zhì)上與搶劫無異。事實上,無論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無論被搶財物價值多大,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就構成搶劫罪——雖然此后可能貨幣補償,但顯然是所有人迫于壓力下的妥協(xié),違背了買賣自愿原則,屬于典型的強買強賣,更不能逆轉(zhuǎn)“劫狗”的事實,完全應該被公訴。凡此種種,都應該是司法不能袖手的領域。
以道德的名義去踐踏法律,這就是一樁樁“攔車救狗”的實質(zhì):罔顧交通安全、踐踏他人合法財產(chǎn)。遺憾的是,諸多辯詞中仍沿用“雖然愛狗人士做法欠妥,但他們的人性……”等句式,完全顛倒主次、混淆黑白。于一個法治社會而已,基本法條不能被恪守、基本秩序不能被敬畏,空有群體盲動式的“一腔熱血”,公共利益或個人私利如何被“依法保護”?人性或道義有時是非??膳碌囊环N東西,歷史上可資鏡鑒的悲劇俯拾即是,更遑論給其戴上冠冕堂皇的“帽子”。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同樣的邏輯,“己之所欲”也當“勿施于人”,愛貓還是愛狗,不能成為他人的“綱常律令”。按照愛狗人士的邏輯,印度人是不是可以禁止全世界吃牛肉?愛貓的是不是可以去高速上“攔車救貓”?
公序良俗之上,方有道德的晴空。自由意志集結的道德暴力,雖然借助愛心的名義囂張而行,本意卻是悖逆道德的紋理、破壞愛心的底線。一己私欲的“愛”,從來都是值得警惕的:“愛狗”愛到占領高速,“愛孩子”愛到翻查其信件日記,“愛國”愛到閉關自守……攔路劫狗,這哪里是《動物保護法》缺位不缺位的問題?鴻蒙之初、法紀不彰,也總有規(guī)則衡穩(wěn)私欲與公益——如果劫狗行為不被嚴厲責罰、如果攔車鬧劇不能被同聲譴責,下一次,難保你就是那個被劫的“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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