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9月7日消息??女兒服藥自殺,父母事后得知女兒因為愛上自己的老師不能自拔,并最終走了極端。悲傷的父母認為,學校、老師對女兒的死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
2009年,18歲的李斯帶著憧憬走進了南方某大學校園。由于水土不服,李斯患上了思鄉(xiāng)病,每天不思飲食,躺在床上渾身無力。這時,擔任班級鋪導員的孫老師來看望她,鼓勵她、照顧她。李斯?jié)u漸喜歡上了自己的老師。兩年間,李斯對孫老師的迷戀越來越深,性格內(nèi)向的她不敢和朋友傾訴,只得把所有的話都埋在心里。
對于李斯的反常情緒,孫老師有所察覺,并減少和李斯的接觸,而且還安排幾個同學包括李斯一起到自己家里做客,將自己幸福的家庭生活展現(xiàn)給李斯。希望通過此舉,使李斯從這段單相思中走出來。但是事與愿違,從孫老師家回來后,李斯就以身體不好為由請假回家。在家里,李斯寫下遺書,表達了自己對老師的愛戀,但是又得不到的痛苦。李斯的父母認為,李斯的心理狀態(tài)不正常,輔導員孫老師是明知的,且對李斯可能實施極端行為也應當可以預見。但因?qū)W校既沒有履行定期與家長聯(lián)系溝通、通報李斯不正常的心理狀態(tài)及行為的工作職責,也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最終導致悲劇的發(fā)生,學校、老師對李斯的自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對李斯的死亡負責。
律師說法
漢沽城區(qū)法律服務所主任田浩亮認為:大學生與學校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為大學生是成年人,學校不對學生負有特殊責任,如監(jiān)護之類,此二者僅在有限的范圍內(nèi)產(chǎn)生民事關系。對于李斯的照顧,輔導員本是正常地關心自己的學生,但是卻被李斯誤解。發(fā)現(xiàn)學生的情緒異常后,鋪導員及時采取措施,讓學生清醒過來,做法并無不妥。沒有證據(jù)表明表明李斯曾經(jīng)將自己輕生的想法向輔導員傾訴過,因此,鋪導員對李斯的自殺行為無法預見。李斯作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學生,學校的主要義務是對其進行教育、管理,而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均難以證明學校對李斯的教育管理存在瑕疵并最終導致李斯自殺事件的發(fā)生。李斯作為成年人,因感情受挫,選擇輕生,理應預見到其后果。因此,李斯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學校、老師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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