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5:身家過千萬,900萬來源不明
據(jù)悉,2009年11月,李振剛收到楊強等人已被相關部門調查的消息,得知其罪行即將敗露。為掩飾、隱瞞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發(fā)放高利貸所得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李振剛指示同伙梁某將財產(chǎn)轉移。
2010年1月13日,楊強被茂名市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經(jīng)查,楊強家庭財產(chǎn)共計人民幣1889萬余元、港幣82萬余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夠明確財產(chǎn)來源的共計人民幣1002.5萬余元、美金6300元。
換言之,楊強共有人民幣886.6萬余元、港幣82萬余元的財產(chǎn)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屬于特別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判決:李振剛案未決,法院暫不認定
據(jù)了解,李振剛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于今年5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由于法院尚沒有對李振剛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判決確定,故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李振剛案時,在程序上暫不適宜認定楊強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最終,茂名中院判決,楊強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受賄犯罪造成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情節(jié)嚴重,應從重判處,鑒于楊強在被辦案部門調查期間交代了辦案部門沒有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的情節(jié),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故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日前,茂名中院判處楊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陳奕富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獲判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李國恩犯受賄罪、行賄罪和徇私枉法罪,獲判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萬元。鄭光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獲判三年,緩刑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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