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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師先逃生”非要法律說話?
“禁止教師先逃生”非要法律說話?
來源: 工人日報 作者:余嘉熙 時間:2010-10-21 17:22

  新修訂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禁止“范跑跑”的建議未獲通過,再次引發(fā)爭議。專家指出,輿論把教師師德的缺失放大了,使得公眾忽視了我國當前在校園安全上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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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列入法規(guī)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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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九月份,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鑒于汶川地震時個別教師的表現(xiàn),應明確規(guī)定學校職工在學生受到傷害時有保護的義務,建議增加師德、師表方面的規(guī)定,教師應當用良好言行教育和引導學生。消息一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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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的9月15日,湖北省教育廳出臺了高校教師“十倡導十禁止”師德行為規(guī)范,明文禁止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中不顧學生安危搶先逃生等十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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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圍繞“突發(fā)災害面前,教師該不該保護學生”的爭論被推上風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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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者認為,當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教師無論是從生活經驗、自救能力,還是職業(yè)特征上,都應該表現(xiàn)出保護學生的責任意識;反對者則強調,老師并非專門負責學生安全的專職人員,亦有逃生的權利和自由,不能簡單用規(guī)范來促成師德的全面改觀,這種做法有專門針對教師進行道德綁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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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自從2008年汶川地震出現(xiàn)“范跑跑”之后,圍繞著“突發(fā)事件面前,該不該禁止教師先逃生”的爭論就從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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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教育部修訂《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時,其中的師德規(guī)范首度提到了“保護學生安全”,也一度引發(fā)了“以命換命是否可取”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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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江蘇省在新修訂未成人保護條例中的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遇有突發(fā)事件,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及時引導、疏散、轉移和優(yōu)先救護學生,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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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許多省市紛紛效仿江蘇,在本省市的未成年保護條例中增加類似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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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有的教師提出,條例不能僅僅要求“教師優(yōu)先保護學生、救護學生”,也應該修訂和完善有關教師權利的規(guī)定,在權利上也要對救護學生的教師有明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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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越界未必能解決道德問題

  考慮到問題的復雜性,河南人大常委會對此條款的審議也是多次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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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而保護學生就是教師一種道德義務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這種從屬于道德范疇的行為就必須上升到規(guī)范乃至法律等強制層面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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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法律專家也認為,法律法規(guī)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通過強制的條例乃至法律來規(guī)范道德問題,實質上是權力對道德問題的越界。而這種越界,并不一定能從根本上解決好道德問題?!艾F(xiàn)實中,道德主要還是靠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手段來解決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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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經過反復討論后認為,從道德層面講,這一建議是合理的,但在立法層面,對某一群體設定特定義務,是國家立法機關的權力,在沒有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地方法規(guī)不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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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鄭州一中的一位老師表示了認可:“突發(fā)事件中,每個人都有義務優(yōu)先保護未成年人。難道從事別的職業(yè)就可以在學生遇到突發(fā)事件時袖手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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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一些中小學校的教師們表示,如果碰見類似的突發(fā)事件或災難,自己一定會挺身而出,畢竟保護學生尤其是未成年人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美德,但并不與教師職業(yè)有直接的關系,無需硬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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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一些家長則對此表示了擔憂。家長們覺得,現(xiàn)在校園安全事件較多,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本身就不高,而教師往往距離學生最近,應當用法律來明確教師在突發(fā)事件時保護學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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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凸顯校園安全法律法規(guī) “缺位”

  “教師保護未成年人,或者說禁止教師在突發(fā)事件時先逃,說到底是個校園安全問題,畢竟,教師只有在校園里并且和學生在一起時才有保護學生的義務?!北本┐髮W法學博士鄭磊分析說,由于“范跑跑”現(xiàn)象的存在,輿論把師德的缺失放大了,使得公眾忽視了我國當前在校園安全上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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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磊說,在嚴峻的校園安全形勢下,相關校園安全責任不明確,家長和社會又對教師的期待值過高,認為教師理所應當在突發(fā)事件時承擔起“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這實際上是放大了教師在維護校園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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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說,國外一些校園安全法律就規(guī)定了,學校發(fā)生地震時,與學生在一起的教師采取必要措施引導好學生有序撤離就可以了,救人是政府和軍隊的事情?!编嵗谡J為,校園安全或者說校園里未成年人的安全不是教師一個人的事,需要學校、家庭、社會、政府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明確責任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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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大教育學院教授、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指出:我國至今沒有專門的《校園安全法》。我國現(xiàn)行的一些法律條款中對在校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既不具體,又存在著嚴重的法律空白,對在校學生人身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處理標準均沒有涉及,起不到前期預防、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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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洪宇教授的觀點得到不少專家的支持。有關專家建議,應從法律層面加快校園安全立法,用法律手段規(guī)范和調節(jié)學校、家庭、社會、政府在保護、管理、教育學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教師在遇到突發(fā)事件時保護學生能做到各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關于“突發(fā)事件面前,該不該禁止教師先逃”等爭議就不會出現(xiàn)。

(編輯:黃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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